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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 密 国 法 不 容!

作者: 时间:2022-04-18 点击:

张常胜被判处死刑 叶之枫被判处十七年徒刑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1986年审理了张常胜、叶之枫相互勾结,向外商、港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的重大案件。张常胜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之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4月1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对张常胜执行死刑的命令,张常胜随即被押赴刑场枪决。

张常胜,男,三十一岁,原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叶之枫,女,四十岁,原任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副处长。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叶之枫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叶之枫利用职权施加压力,要我国有关公司接受某外商提出的价格。张常胜则为外商出谋划策。在我有关公司与某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叶之枫在得知国家关于进口商品谈判签约将有变动的情况后,即向港商先后索取贿赂一百九十八万八千港元、二千美元、日产录象机二台、照像机一架。张常胜从中分给了叶之枫二万五千港元。叶之枫除了分得上述贿赂款项和实物外,还直接收受港商贿赂的一台冷暖风机及其他实物。此外,叶之枫于1984年11月至1985年11月,在为深圳中华汽车公司、重庆长安机器制造厂输进口汽车散件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五千港元和价值一千四百三十元人民币的彩色电视机一台,在为四川华能公司购买北京“212”型吉普车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三千元人民币。叶之枫收受的贿赂款及实物,总计折合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余元。

北京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张常胜、叶之枫的确凿罪证,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逮捕了他们,并起获了张常胜的部分赃款、赃物及私藏的一支手枪和五发子弹,起获了叶之枫的大部分赃款、赃物。 1986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张常胜、叶之枫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6年3月7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分别担任张常胜、叶之枫的辩护人。合议庭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的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1986年3月2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告判决,指出:张常胜向外商和港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索贿、受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张常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系本案主犯,罪大恶极,必须严惩。叶之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系本案主犯,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张常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叶之枫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查获张常胜、叶之枫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没收张常胜的全部个人财产;没收叶之枫的部分个人财产。张常胜、叶之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常胜、叶之枫的上诉案,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张常驻胜和叶之枫的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张常胜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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