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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2-04-18 点击:

中共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委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提高党委议事效能,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扩大党内民主,完善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学校党委书记负有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

管好干部和人才工作的责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不断提高政治水平、领导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共同承担起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重要责任。

(二)建立党委书记与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校长沟通,党委会研究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行政工作由校长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书记报告。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充分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是对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议事机构。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的组成人员,享有表决权。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扩大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及指示等。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信访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及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等。

(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和干部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等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人事工作的政策和原则,在编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调配和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收入分配及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校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

(十一)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二)研究决定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的处置(含土地、房屋、大型设备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出售、划拨等)、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大宗物质、图书设备采购事

项。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学校外事工作中重要事项。

(十五)研究决定向上级党委提出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六)研究决定学校校园安全工作和涉及师生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七)研究决定全国、省、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事宜;研究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和成员调整事宜。

(十八)需要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党委会召开之前,议题提出人应就拟提出的议题内容向党委书记汇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不搞临时动议。

第八条学校党委书记依据职权就学校重大问题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各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工作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问题,由主管副书记提出;行政工作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问题,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与校长沟通同意后提出;纪检监察方面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委员可以直

接提请党委研究有关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凡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问题,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

(一)党委各部门和群团组织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必须经主管副书记与有关方面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行政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必须在主管领导协调的基础上,与有关方面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可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意见;纪检监察方面的议题由纪委书记与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党委会议题由党办负责收集和整理,凡未经酝酿和协调并形成初步意见的议题,党办不予受理,党委会不予讨论。

(二)各类议题在提交讨论之前应由议题提出人或相关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党委会议题表》(必要时应提出选择性方案),并将《党委会议题表》和有关材料于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在会前提出党委会议程草案(其中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列席人等),报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需要党委会组成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十条凡提交校党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在会议前1天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及时分送学校党委委员和规定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审阅。需要学校党委会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书记同意,也可以书面形式印发党委委员征求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党委书记决定。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议题应有2/3以上党委会组成人员到会,党委书记或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十三条党委会研究讨论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上,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党委书记和校长末位表态制,保证每位委员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

(一)党委会议事按照党委书记批准的会议议题顺序依次进行。会议围绕议题中心内容和书面汇报材料列明的情况展开讨论研究,超出议题中心内容和书面汇报材料列明情况的内容,会议不予讨论研究。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向党委会报告情况或方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一般将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二)党委会表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以超过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但少数委员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暂缓作出决定的事项,待进一步调查论证、酝酿协商后再议。

(四)对于只需在党委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宣布认可。

(五)学校党委会决议、决定、决策一旦形成,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议、决定,更不能散布不利于贯彻集体决定的言论。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书记办公会制度。为提高议事效率,在党委会议前可以由书记召集,召开由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的书记办公会,讨论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复杂问题,以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对于干部任免建议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五条建立党委会请假制度。党委会议是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各党委委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会前做好有关工作的安排,同时做好会议要求的有关准备工作,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与会者应按时与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方式表达。

第十六条实行候会制度。除党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者,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在讨论相关议题时

与会。

第十七条严肃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

(一)党委会上,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会议否决后,允许保留意见,但在做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党委会的决议,在言论和行动上与党委会的决议保持一致。

(二)党委会讨论涉及到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问题的,该党委委员要主动回避,或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通知其回避。

(三)党委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对会议议决事项、讨论情况、个人态度及意见,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六章 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督办

第十八条党委会会议记录经整理并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签,或以《党委会会议纪要》形式行文备查;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文件形式传达,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等向缺席人员通报。党委会的任免决定,由党委行文,对于干部调动、任免的谈话,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决策,由党委委员及相关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学校党委的决策,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因故不能落实,分管校领导要及时向校党委作出说明。党委会议议定的问题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校领导向党委书记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委会复议,在复议前要仍然继续执行,如因继续执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由分管校领导报党委书记同意后,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对校行政执行党委决议决定和决策的情况,及时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议、决定和决策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向党委书记、主管校领导或下一次党委会报告,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制发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的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职院党〔2005〕1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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